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改造与建设
标准化菜市场优惠政策的通知
周政办〔2019〕32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改造与建设标准化菜市场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3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改造与建设
标准化菜市场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部署,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方,改造与建设市中心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并给予系列政策支持,着力提升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管理、运营水平,补齐“创卫”工作短板,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群众生活质量,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规划、土地政策
(一)建设标准化菜市场应当符合市政府批准的市场建设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对新建标准化菜市场出具规划意见,作为建设的依据。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做好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二)社会资本方新建标准化菜市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告实施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70%的优惠价格出让。
(三)鼓励社会资本方租用各类存量土地(闲置厂房、仓库等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建设标准化菜市场。
(四)鼓励社会资本方依法租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经济组织可采用集体出资参股等方式联合社会资本方共同建设。
二、财政奖补政策
(一)社会资本方对现有菜市场进行改造升级,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验收,达到周口市五城联创指挥部《关于印发<周口市农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周联创〔2019〕8号)规定标准后,由市财政按实际营业用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补。
(二)社会资本方新建标准化菜市场,经上述部门按照周联创〔2019〕8号文件规定标准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按实际营业用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补。
三、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要求,所有改造或新建标准化菜市场,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主办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可享受的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场经营方可享受的政策:除享有市场主办方同等政策外,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相关政策
(一)建设标准化菜市场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二)对过去已建成的菜市场,经验收达到周联创〔2019〕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