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R0001-01-2019-00006 发布日期 2019-01-03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8〕99号 成文日期 2018-12-28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9-01-03 17:24:3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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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土壤污染治理与

修复规划的通知

周政办〔201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2月28日  

  

 

周口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河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豫政办〔2017〕166号)要求,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我市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目标,优化产业结构,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防控各类污染源,综合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维护了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的局面。当前,我市土壤环境总体安全,但部分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亟待重视。一是部分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程度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的问题。调查监测结果显示,全市耕地土壤监测点位超标率为0.55%,超标因子为镉和砷等重金属,主要分布在扶沟县、郸城县等。二是部分搬迁、关闭重点行业(制革、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存在风险。在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环境整治过程中,全市陆续关停了一批化工、制革等行业企业,以淮阳县为重点,在一些城镇建设区和环境敏感区内存在搬迁、关闭企业遗留的疑似污染地块(从事过制革、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其环境风险防控问题已成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立足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核心,着力解决土壤环境突出问题,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我市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以省政府下达的耕地治理与修复、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等为重点任务,聚焦重点区域和主要污染物,着力突破治理与修复关键适用技术。在重点区域开展技术试点,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和先行引领作用。

(二)夯实基础,稳步推进。开展针对性环境状况调查和试点工作。坚持先试验总结、再推广应用,分段实施、稳步推进,开展耕地治理与修复,依法依规推进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夯实治理与修复基础,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完成。

(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严防超标农产品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严控土壤污染各类环境风险,防止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防止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四)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建立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和统一的联动监管机制,形成政府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模式做到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四、规划目标

以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为治理与修复重点,制定区域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为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提供保障。在扶沟县完成1个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2800亩;健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

五、主要任务

(一)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1.开展针对性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鉴于目前已开展的土壤污染调查,其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需要,应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开展针对性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确定治理与修复的具体区域。扶沟县应先完成针对性调查实施方案制定,明确调查区域、调查内容、布点原则、检测因子等;对所生产农产品污染超标的中、轻度污染耕地,开展针对性土壤和农产品调查,主要调查土壤类型、污染特征、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及农作物超标种类、品种、耕作制度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针对性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划定治理与修复试点区域,为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提供基础依据。

2.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

扶沟县、郸城县、西华县和太康县等有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的县要制定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及任务落实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3.推进耕地治理与修复

(1)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扶沟县以辖区内生产农产品污染超标的中、轻度污染耕地为治理与修复对象,在省级试点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筛选适用性治理与修复技术,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结合针对性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区域位置,开展试点工作。完成试点工作的技术筛选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适用技术和方案,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技术依据和工作指导。

(2)有序开展耕地治理与修复。扶沟县、郸城县、西华县和太康县等有治理与修复任务的县应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农用地检测调查结果,借鉴试点工作经验,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针对性调查实施方案制定;2019年7月底前,完成针对性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确定任务规定的治理与修复区域;2019年9月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9年年底前,扶沟县、郸城县、西华县和太康县分别完成治理与修复面积827亩、298亩、144亩和151亩;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任务。

4.开展适应性农作物品种替代种植对不适宜采用治理与修复技术手段的中、轻度污染耕地,根据试点工作实际成效,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制定替代种植方案,筛选确定适用性强的低积累农作物品种或抗性作物种类实施替代种植,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

(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与风险防控

1.开展污染地块筛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风险管控

(1)开展污染地块筛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动态更新工作机制。结合工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等情况,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已关停的化工、制革等企业场地以及曾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等疑似污染地块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动态更新,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列入名录的疑似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其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判明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将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市环保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等工作,并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等文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公开报告主要内容。2018年年底前,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2)确定治理与修复对象。对拟开发为居住用地和建设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以及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污染地块,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结果或国家公布的风险管制值,将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全部作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象。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明确治理与修复任务,落实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前,应先制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控二次污染和新增污染,并向市环保部门备案。2020年年底前,确保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

2.严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1)明确管控对象。将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经风险评估存在风险隐患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列为风险管控对象。

(2)划定风险管控区域。对列入风险管控对象的污染地块,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按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监督性环境监测。

(3)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土地使用权人要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施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例行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补救措施。风险管控方案要上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科技支撑

1.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和省现有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借鉴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并依据河南省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推荐技术目录和河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2.提升监管能力。依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采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培训制度,配置执法装备,加强治理与修复过程监管能力建设。

3.强化科技支撑。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分布区域,针对受污染耕地、工业污染地块典型污染类型,按照国家、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整合现有科研资源,联合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技术力量,加快筹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研平台;组建专家团队,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对治理与修复任务重、技术力量薄弱县(市、区)加强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定期开展培训交流,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六、重点项目

(一)遴选重点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由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环境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防控和基础能力建设五大类项目构成。各县(市、区)要以完成本地目标任务为重点,遴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二)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1.项目库建设。各县(市、区)根据遴选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要按照“分级建设、层层上报”的原则进行项目库建设。各县(市、区)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组织筛选审定,定期报送对口部门,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

2.项目库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对入库项目实施严格管理,形成“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考评”的项目管理机制。并结合规划实施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进展,对项目库实施动态更新。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周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自身职责,协调联动,强化监管,合力推动规划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承担有治理与修复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地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完成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部署,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各项工作,统筹协调治理与修复区域乡镇、村户各方利益关系,调动村组、农民积极性,共同推动治理与修复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主体

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对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受污染耕地、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各项目标任务负总责。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三)实施全过程监管

1.实施治理与修复前监管。治理与修复前,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开展针对性耕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及信息上传工作,严格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其环保文件审批。

2.实施治理和修复期间监管。治理与修复期间,受托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避免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有关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工程信息公开情况等。同时,加强区域污染执法检查,开展源头预防,避免一边治理污染一边产生新的污染。

3.实施治理与修复后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四)加强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管

以中央专项资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资金等为基础,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建立以政府政策为引导、发挥市场作用的投融资机制,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供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财政、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约束机制,将专项资金监督关口前移,严防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保障规划项目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要加强规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结果导向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合理分配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以产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为依据,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市农业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成效评估。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成效评估。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做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成效评估。2020年年底前,其主要农作物收获后3个月内,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成效评估。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在治理与修复具体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

(六)实施目标任务考核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进行规划实施情况调度分析,开展年度评估和最终考核验收工作。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好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


各县(市、区)2018-2020年度分解目标一览表

周政办〔2018〕99号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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