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周口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周政办 〔2016〕 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泛区农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免费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
三、合乘双方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行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行车规范和安全。
四、合乘双方合理分摊的出行费用,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五、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使用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符合安全驾驶相关要求的小客车;合乘者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乘双方应按合乘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六、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合乘服务提供者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二)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三)审核合乘双方和使用车辆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追溯。
(四)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合乘频次(每天每车不得超过四次)和路线分布,及时处理合乘双方提出的投诉与建议。
(五)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双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八、合乘双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严厉查处。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