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12-06-25 14:58:2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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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周政办〔2012〕 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成果,强力推进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全、规范运输市场、构建平安周口为目的,按照“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要求,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推进治超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

在集中整治、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强化治理,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坚决遏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车辆上路、上桥行驶,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工作职责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法制、纠风等部门,按照国家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做好治超工作。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增补财政、军队、武警等部门治超职责。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全市治超工作信息收集、综合协调工作。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4、调整运力结构,采取积极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取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6、组织协调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国省干线公路治超工作。做好治超检测站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称重、卸载和处罚;配合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引导;组织实施流动稽查工作。

7、组织安排交通路政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引导、检测、卸货和处罚。市交通路政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出入口及连接线、市区出口道路等流动稽查工作,加强高速公路入口处称重检测,并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劝返阻截,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指导县(市、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做好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开展流动稽查,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入农村公路行驶。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配合开展流动治超工作。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纠风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一)军队、武警部门

查处军队、武警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行动。

四、工作措施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治超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外地治超工作经验,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主线,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规范行为、追究责任”的总体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实现治超工作持久化。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抓治超就是抓安全、抓治超就是抓发展、抓治超就是抓民生”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治超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2012年起,市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跟踪问效,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市里将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理顺机制,建立完善“统一领导、指挥有力、运行顺畅”的治超工作管理运行机制,按照治超工作“政府主抓、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治超工作机构,调配精干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同时,要尽快把我市现有固定超限检测站的场地、设施、车辆、人员等一并移交给所在县(市)政府,由所在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运行。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搞好配合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要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规定和“按需投入、节约高效、保障支出”的原则,各级政府要依法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治超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实现源头治理制度化。一是严格货运装载源头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名单及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煤炭、建材、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严格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人员、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上路。对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上路行驶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二是严格货运车辆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照经营和非法从事车辆改(拼)装的车辆修理厂(场)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生产工具;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根据全国、全省治超工作会议精神,要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营运货车联合清理整顿行动,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所有货运车辆进行清查,对改装改型车辆依法责令车主限期自行恢复车辆原状,对无证无照车辆一律依法没收并销毁,对恢复车辆原状的货运车辆,由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优惠办理车辆检测和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检审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改装车辆一律不得入户挂牌;对擅自改装车辆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公安交警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和煤炭、沙石材料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分装货场等加强监督,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三是强化驾驶人管理。公安交警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要求,认真做好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审验换发工作,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扣分记分制度,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要对违法车辆驾驶人进行扣分记分,并对累积扣分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车辆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管控,实现路面监管网络化。一是加大路面执法力度。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严把严控、国省干线公路检查纠正、农村公路限高限宽限载保护”的总体原则,进一步完善治超监控设施和网络,强化对货运车辆的全路网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力度,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确定的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不符合标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禁止以“罚”代“治”、以“罚”代“管”。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对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要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企业和人员信誉档案,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企业和驾驶人要及时纳入道路运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增大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成本和压力。二是加强区域联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跨区域行驶较为集中的相关县(市、区)和重点路段,要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边界局部地区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强化路面执法,加强对公路节点及相通道路的联合治理力度,实行跨区域联合治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无边界、无缝隙治超网络,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三是强化流动治超工作。要依托治超站点,加强流动稽查,突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严厉打击避站绕行、短途超载、集体闯站等违法行为。对“关门锁车”、“停车走人”等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严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完善流动治超网络,强化流动治超队伍建设,在现有周口市流动治超联合执法大队的基础上,再组建一个流动治超联合执法大队,每个大队配备40人,同时,在没有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淮阳、沈丘、扶沟三县分别组建一个流动治超联合执法中队,每个中队配备人员20人;流动治超队伍从公路、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分别由市、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通过加大流动稽查力度,拓展流动治超覆盖面,有效打击超限车辆绕行、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说情逃避检测等严重干扰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行为,实现治超工作网络化。四是注重利用经济调节手段。对合法装载运输车辆,要鼓励并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要积极推广和规范计重收费模式,通过经济调节手段,有效削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利润空间,达到用经济手段遏制非法超限运输的目的。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实现治超执法规范化。治超执法人员要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个不准”、“十条禁令”的工作纪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防公路“三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改善治超工作条件,注重解决执法人员生活困难,确保治超执法队伍稳定;要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法制、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规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治超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实现治超舆论社会化。要加大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治超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各县(市、区)要在主要干线、支线公路和城镇醒目位置设制永久性治超宣传标语;源头运输企业、大型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厂区、园区的货物装载点、过磅点、起运点等位置设立固定的治超宣传牌;治超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在政务办理窗口设立治超宣传牌;各固定治超站(点)要在站(点)区设置政务公开公告栏和治超工作程序流程图;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治超政策措施,增强人民群众对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性的认识和对治超工作的认同感。要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伤害治超人员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治超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本地治超工作机制和法规体系。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和推广,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