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08-12-26 18:07:0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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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08〕 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周口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平稳,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2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行动,强化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切实解决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路面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消除一批交通安全隐患,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教育一批交通参与者,完善和修复一批道路交通设施,使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交通死亡事故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同比有明显下降,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圆满完成全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市百日行动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的组织实施、总结上报和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蔡勇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主抓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相关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为交警支队支队长马卫华。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9月21日—10月4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围绕预防交通事故,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此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10月5日—12月5日)。 第一阶段:农用车综合治理(10月5日至10月25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对农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此类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第二阶段:客运企业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0月26日至11月15日)。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客运企业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查找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从根本上消除客运车辆交通事故隐患。第三阶段:道路危险点段和新建改建道路隐患点段排查治理(11月16日至12月5日)。交通、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通力配合,认真排查道路危险点段和新建改建道路隐患点段,科学规划,及时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三)检查验收(12月6日—12月31日)。 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市及各职能部门开展百日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效明显、事故起数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调整警力部署和勤务模式,向执勤一线倾斜,向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延伸,落实到事故高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2、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完善恶劣天气交通安全保障预案,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交通安全。3、加强客运车辆源头化管理,消除客运安全隐患。派出专门警力进驻客运场站,确保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对非法营运的客车、包车、无牌车、挂靠的客车,及对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员,该扣留车辆的要扣留车辆,该吊销驾驶证的要吊销驾驶证,该拘留的一律拘留。4、加强“五进”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会同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积极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掀起交通安全宣传新高潮。  

(二)交通部门 1、把整治公路危险路段作为重点,加大投资力度,及时进行整治,对省、市、县督办的公路危险路段要制定专门整改计划或方案,限期完成,并向市政府反馈整治结果。2、加大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对缺失、污损的标志、标线及时补足、更新,一、二级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率要达到90%以上,标线设置率要达到80%以上,危险路口要设置减速带。3、加强客、货运场(站)的监督管理,严格客运车辆日检制度。客运车辆每日出站前,必须由安检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每辆客车必须配备安全锥筒、警告标志、灭火器、安全锤等应急设施。4、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必须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5、对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会同公安等部门督促整改,在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车主的责任;按照车辆台数、线路里程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对客运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6、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制定农村交通长远规划,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逐步实现村村通公交,方便农民出行。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督促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隐患点段和危险路段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3、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农机部门。 1、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管理,严把驾驶员考试考核、拖拉机牌证发放和机械检验关,严禁给无购车发票、合格证等合法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核发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2、加强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查处拖拉机载客等违法行为。  

(五)建设部门。 1、加强对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管理,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要责成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立即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及时修复。2、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城市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入,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3、清理整顿城市客运市场,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阻碍交通的集贸市场有计划地组织搬迁。2、对公安机关认定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停业整顿工作。3、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的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教育部门。 1、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课时计划,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2、督促中小学校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在道路上从事体育活动。3、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查找学校内部及周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尽快加以整改。 

(八)卫生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绿色通道”,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加快抢救伤员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2、普及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培训急救人员,提高急救能力。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共同推动百日行动深入开展。

(九)宣传部门。 1、加强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宣传与报道,营造百日行动浓厚的宣传氛围。2、及时收集各部门单位就百日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资料,做好正面宣传,强化舆论作用,扩大宣传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重要性,迅速行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细化措施,制定周密的、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相关责任,扎实做好事故预防百日行动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执法。 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部门要加大监督和督察力度,坚决杜绝执勤执法不规范和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责任。 一是完善预防重特大事故部门责任制,签订《周口市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百日行动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需要追究部门责任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追究;二是强化督导检查,由市督查办牵头,对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度等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四)加强信息上报。 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百日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单项工作和综合工作进行排名、讲评,各县市、各职能部门每20天要向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情况,以便及时交流、通报、上报有关情况,推动工作平衡发展。

主题词:公安  交通  整治  方案  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0日印发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