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4〕 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5日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大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果断地采取超常措施,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的影响,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并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颁布,2000年9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2007年1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6.《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7.《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
13.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环委办〔2014〕2号);
1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周政〔2006〕62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密切关注周口市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各监测点位的数据及气象情况,及时掌握、预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前应急。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减轻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根据预测预报及专家会商结果,按规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根据大气污染出现的随机性、危害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等特点,建立健全以市政府为主线,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强化宣传,公众参与。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对预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6.依法监管,杜绝隐患。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监管,防控结合,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五)预案体系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周口供电公司、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周口分公司、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川汇区政府、东新区管委会、周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的日常管理;发布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协调各部门启动预案,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急和事后评估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要求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向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与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书,按照市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与市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提供预测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
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指导检查各区治理扬尘、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垃圾清运、渣土运输、露天烧烤等措施开展情况。对城市道路施工进行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露土和堆土进行覆盖。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防控单位名单,采取不同预警等级时的建筑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临时停工情况。
5.市工信局负责按照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监督工业企业落实污染物停产、限产措施。
6.市发改委负责、周口供电公司配合,按照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电力(热电)企业落实相应停产、限产措施,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7.市教育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车辆限行时段的市民出行;对城市外围主干道路增加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9.市公安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相应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对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查。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
10.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加油站、油库、运油车辆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的措施。
1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实施公务用车限行并监督落实。
12.市体育局负责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停止全市所有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13.市监察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4.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周口分公司、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做好全市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6.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模拟演练与效果实测的经费保障。
以上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市直部门必须与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书。
(四)有关企事业单位职责
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同时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责任承诺书,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政治责任。
三、空气质量监测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
(一)日常监测
环保部门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24小时自动监测工作,保证全市13个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含背景点)的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气象部门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全市气象日常监测与预报工作。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发现各例行监测点数据出现异常时,及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
本方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按照《河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我市将发生连续三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指城市所有监测点环境空气质量日均值),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环境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我市将发生连续三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但未达到Ⅰ级预警等级,环境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我市将发生一天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或等于500,环境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
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在当日向相关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社会通报预警发布与解除信息。
2.Ⅲ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Ⅱ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Ⅰ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一旦经预测城市将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Ⅲ级、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再次进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
3.各级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市环保局、气象局、新闻媒体网站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周口分公司、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预警应急措施。
5.启动预警应急措施后,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应急措施
根据预测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不执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Ⅲ级(黄色)预警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周口分公司、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3)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在家庭中按以上要求调整空调温度。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按职能分工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4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6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停止所有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工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3次以上;采暖期外,主要街道每日喷雾、洒水3次以上。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渣土车停运;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至4:00—14:00。
(3)市工信局督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材行业(包括水泥、钙镁、陶瓷等)停产。
(4)市发改委督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5)市环保局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严格管理,按年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对占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60%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脱硝、在线监测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域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
(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驻周单位停驶5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全部上路。
(8)市气象局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9)市商务局负责加大巡查力度,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全市加油站、油库、运油车辆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油气达标排放。
(10)市环保局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本辖区内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二)Ⅱ级(橙色)预警应急措施
在落实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在采取Ⅲ级预警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运动。市体育局负责,停止所有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3)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周口广播电视台、周口日报社、通信公司等在Ⅲ级预警建议措施的基础上,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企业在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按职能分工牵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3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8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工牵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4次以上;采暖期外,主要街道每日喷雾、洒水4次以上。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至4:00—12:00。
(3)市工信局督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降低医药、化工等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30%排放量,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
市发改委、周口供电公司督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电、热电企业按工业减少用电量降低相应发电量。
(4)市环保局督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按年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对占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70%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驻周单位停驶7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70%公务用车,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有可用公交车上路运行,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早晚各增加1小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延长营运时间信息。
(三)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Ⅲ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在采取Ⅱ级预警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贯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公安、消防、武警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准备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变化,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一切户外活动,直至临时停课。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周口广播电视台、周口日报社、通信公司等在Ⅲ、Ⅱ级预警建议措施的基础上,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各级政府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按职能分工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2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12次。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工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4次以上;采暖期外,主要街道每日喷雾、洒水5次以上。采暖期内,视天气情况开展洒水作业,确保道路清洁,无扬尘。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至4:00—10:00。
(3)市工信局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降低冶金、医药、化工、石化等大气污染企业的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60%排放量,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
市发改委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电、热电企业按工业减少用电量降低相应发电量,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停产。
(4)市环保局督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按年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对占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0%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市公安局负责,市、县城市建成内车辆单双号限行,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省驻周单位公务用车在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30%,即整体停驶8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号召国家公务人员带头停驶私家车;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30%,即整体停驶8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6)各级政府负责,取消全市所有大型室外商业、文化、体育等人群集聚性活动。
六、应急保障
(一)财政保障
市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
(三)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技术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医护应急保障。
(四)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台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五)技术保障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宣传保障
市应急办组织,周口广播电视台、周口日报社负责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争取大多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事件,全社会动员,形成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七、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