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淮阳县黄集乡双庙刘行政村樊庄村民组
被 申 请 人:淮阳区人民政府
第 三 人:淮阳县黄集乡双庙刘行政村张庄村民组
申请人淮阳县黄集乡双庙刘行政村樊庄村民组不服被申请人淮阳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为第三人颁发的淮集有(2014)第13XX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淮集有(2014)第13XX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集体土地所有证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1.2020年3月6日申请人组长凡某廷才得知本村民组的集体土地被确权给小张庄村民组。涉案土地于1953年由申请人成员樊某廷爷爷樊某龙购买所得,根据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1953年樊某龙取得了土地所有权,1962年四固定后,一直由樊某廷家管理使用,因此涉案土地自1962年以后归樊庄村民组集体所有。2.被申请人在确权过程中未组织相邻单位现场指界、未公告,登记材料不完善,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等规定,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1.依据《土地管理法》(2004)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被申请人具有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职权。2.在收到淮阳县黄集乡双庙刘行政村张庄村民组土地登记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在经过地籍权属调查、现场勘测测绘、公示无异议后于2014年8月22日核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1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并在黄集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予以张贴,2013年1月2日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在黄集乡双庙刘行政村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等具体工作。经土地所有权人申请登记,2014年淮阳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了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淮阳县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及公示;2.淮集有(2014)第13XX7号集体土地所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关于申请人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复函〔2017〕852号)的规定,申请人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应当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原淮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颁发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淮阳县黄集乡双庙刘行政村樊庄村民组应当以淮阳区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淮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其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故申请人淮阳县黄集乡双庙刘行政村樊庄村民组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淮阳县黄集乡双庙刘行政村樊庄村民组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