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周政办 〔2015〕 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我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建成未分配入住和在建的廉租![]()
住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腾退的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并轨运行。已建成并分配的廉租住房,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二、实行并轨运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实行并轨运行后,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可申请租金核减,核减额度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承租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户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保障住房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三、已建成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供应状况、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完善租金定价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准入条件,降低保障门槛,合理扩大保障覆盖面。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