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口晚报 时间:2021-11-01 06:33:08
抗击疫情是每个人的责任。近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个人履行疫情防控有关责任的通告》,呼吁社会各界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四方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各种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打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抗疫之战。
防疫需配合 安全有保障
当下,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是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每位市民都应该严格遵守防控措施。
据介绍,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第49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都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比如:按照应急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出现特定症状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疾病传播,及时主动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配合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检验、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按照应急防控要求申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进周需报告 “乱跑”可拘留
在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下,为更好地保障居民健康,全市市民要“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认真履行好疫情防控的个人责任和义务,做到非必要不离周,来返周人员应主动向村(社区)、单位报告行程,配合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来返周人员如若出现擅自离开管控区域,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行为,或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出入银行、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组织、参加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聚集性活动,这些行为均属于违反《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49条规定,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80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前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防疫无小事 严重可判刑
疫情期间,每位公民都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义务。有的人心存侥幸为一己之利,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对于此类情况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给出了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330条,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个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 姬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