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19〕第35号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19-11-05 10:05:2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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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19〕第35号

项城市双强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53437363U

法定代表人:李占利

地址:河南省项城市永丰镇工业园区(106国道东侧)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8月5日15时40分至5日16时18分,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60万双优质防水雪地靴项目,建设地点与环评批复地点不一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总投资额是613920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总投资额4%的罚款,行政处罚如下:

(一) 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 处贰万肆仟伍佰伍拾柒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户 名:项城市财政局

账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雅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19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