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14〕20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细化城市网格化管理的
督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细化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督查考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1日
关于细化城市网格化管理的
督查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把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细化、具体化,贯彻落实项政文〔2013〕47号文件精神,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全面提升城市网格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评对象
规划办、城市管理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建设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电业局、民政局、水利局、环保局、工商局、文广新局、教体局、商务局、安监局等17个重点部门和6个办事处。
二、督查考评内容
规划管理、垃圾清运管理、管线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作业管理、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设施管理、道路桥梁管理、公厕管理、城区洗车业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公交车管理、营运三轮车管理、车站管理、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城区砂石市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建(构)筑立面容貌管理、专业市场及规划的早夜市和便民点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公共停车管理、非法张贴小广告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城区加油(汽)站管理、城区屠宰网点管理、废品收购点管理、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业和建筑工地噪声防治管理、大气水系污染防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城区水域及河道管理、路灯照明和景观灯管理、网吧电子游戏室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学生文明教育、城市管理宣传、工商户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办事处辖区管理等。
三、督查考评方式
城市综合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对城市管理17个重点部门和城区6个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录像,作为处罚依据,随机量化扣分,并书面告知被督查单位,限期整改。
四、职责界定及工作标准
(一)规划办: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施、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
1.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管线、排水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城市公交建设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要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
2.加强市政设施建设监督,无违规建设现象。
3.市政设施、广告设置等未经规划许可的,不准施工。
4.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二)城管局:
1.垃圾清运管理
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正常;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生活废弃物日产日清。
2.管线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各景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箱,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有序,标识清晰、明显,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3.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持有规划部门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方可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工整;广告内容符合规定,文字、图像无淫秽、低俗内容;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身广告,简洁明快;公共场所公益性户外广告份额不得低于20%。
4.公共信息标志管理
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影响使用的,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修复更新前设立临时标志;道路标牌应当设置规范,不污损、倾斜或脱落。
5.园林绿化管理
新栽行道树、沿线绿化带无缺株、死株,无垃圾杂物,无黄土裸露;街头游园绿化植物无损坏,基础设施完好,环境干净整洁;公园无杂草,无垃圾杂物,无苗木缺档,设施完善,无违法建设行为。
6.作业管理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有警示牌;完成作业当天必须清场,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与出行。
7.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理
供水系统完好,排水管道通畅,井(沟)盖齐全;水质达标,无停水现象;排水管道定期疏浚维护,雨后渍水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达标。
8.城区道路桥梁管理
路面、桥面保持平坦、整洁、完好、安全,便于通行,及时养护,无安全隐患;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或人行道上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9.公厕管理
城区所有公厕免费向市民开放;公厕墙面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厕内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无异味,及时进行消杀;公厕占地范围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10.城区洗车业管理
洗车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依法开办的洗车业户,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洗车业户不得店外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晾晒、吊挂有碍市容、影响城市观瞻的物品,洗车水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三)卫生局:公共卫生管理
1.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在市内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专题栏目,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经常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
2.“五小”行业管理。小食品经营及加工单位(含小食品店、卤食店、职工食堂、糕点、冷饮等)、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旅社、招待所)、小浴室(含洗浴、沐足)、小歌舞厅(含歌厅、舞厅、影剧院及娱乐场所等)治理达标。
3.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到位,配备足量、有效消毒、消杀药剂,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和“四害”消杀工作。
4.开展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卫生厕所普及率达100%。
(四)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管理
1.公交车管理。运营线路设计符合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方便出行;站点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驾驶员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文明服务;车辆性能良好,内部设施齐全,标识统一规范,尾气排放达标。
2.营运三轮车管理。对营运三轮车核准牌照,规范管理,控制数量,严厉打击违章营运,禁止三轮车在广场、车站、学校等公共场所聚集停靠。
3.车站管理。车站必须依法经营,站容卫生整洁,消防、环卫等各类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有序。
(五)住建局:
1.施工工地环境管理
沿街施工工地100%设置围挡并喷写文明创建标语;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100%硬化;驶出工地的车辆100%进行冲洗保洁、洒水喷淋压尘;施工现场100%洒水压尘,裸露泥土按照规定使用防尘网(布)覆盖或者简易植物绿化覆盖;要保持施工工地周边的绿化带及树木完好。
2.城区砂石市场管理
优化城市砂石销售点布局,合理规划建设砂石集中经营场所;对砂石市场经营权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拍卖,规范经营管理;依法取缔城区非法砂石市场。
3.住宅小区管理
交付使用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有产权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和特殊原因已弃管的住宅区,由所在社区负责,实行基本物业管理或业主自治管理;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拆墙透绿,进行庭院和墙外花池绿化,积极创建省、市级园林小区,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和公厕。
4.城市建筑立面容貌管理。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防盗网、遮阳棚、防护栏、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不影响城市容貌;按规定对建筑立面及时清洗、粉刷或修缮。
(六)市场建设管理局:专业市场及早夜市和便民点管理
1.市场内清扫保洁要及时,无乱扔、乱丢垃圾,垃圾容器周边无裸露垃圾,无乱停乱靠、乱摆乱设、乱堆乱放,经营规范有序。
2.市场内供水、排水、排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及时,功能完备。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各类专业市场、早夜市和便民点,合理布局,限制时段,规范经营,不得延伸到规划范围以外经营。
(七)公安局(交警大队):
1.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隔离墩等安全设施完好;道路障碍物及时清除,交通拥堵有效疏导;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超限超载、未密封运输砂石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主次干道;白天货运车辆不得停靠在城区道路上装卸货物;划定营运三轮车禁行区域并设立标志。
2.公共停车管理
合理规划建设城区公共停车场,设定明令禁止停车路段;禁止车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大型货运车辆严禁进入城区停放;小型车辆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资源;在设置、施划有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所有车辆都必须依次、有序、顺向在停车线内临时停放;未设置标志、标线的支路,汽车临时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3.依法打击,强化治理,杜绝城区非法小广告乱贴乱涂乱画。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1.各类药店监管到位,确保合法规范经营。
2.无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
3.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90%,足量配备消毒、保洁设施,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4.经营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九)商务局:
1.城区加油(汽)站管理,加油站由市商务局负责,加汽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2.城区屠宰网点管理。场内通风透气,地面整洁,无卫生死角;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无血污或便污;无当街宰杀现象。
3.废品收购点管理。城区主次干道附近无废品收购点;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废旧物资规范有序摆放,不占用道路,不影响市容环境。
(十)环保局:
1.油烟污染防治管理。餐饮经营者使用电、柴油、煤油、燃气等清洁能源,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污染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及时清除。
2.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不得附近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3.大气、水系污染防治管理。加强监管,不得出现乱排废气、污水现象。
(十一)民政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1.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2.对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收容或应求送回家乡收容。
(十二)水利局:城市水域及河道管理
1.禁止在城市河流(湖)水域范围内从事餐饮活动;禁止在湖泊、水域规划控制范围内排污,违法填占湖泊、河流等水域,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2.在城市河流(湖)水域范围内从事餐饮活动,违法填占湖泊、河流水域,倾倒垃圾、渣土的,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3.向湖泊、河流水域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电业局: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理
1.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和机关轮廓灯、景观灯灯光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达到98%。
2.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3.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统一、整齐、协调。
(十四)文广新局:
1.网吧、电子游戏室管理。加强规范管理,严禁未成年人上网;无传播淫秽音像及制品问题出现。
2.文化市场管理。无算命占卜、以封建迷信骗取他人活动;书店、音像店、报刊亭不得有反动、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的文化产品,不得出现非法摊贩公开出售盗版书及盗版音像制品行为。
(十五)教育体育局:学生文明教育
1.深入开展“和谐校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促进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和谐融洽。
2.将城市市容环境和文明秩序教育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课程,引导广大中小学生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文明秩序,增强社会公德意识。
3.城区各中小学校开展与文明创建相关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每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
(十六)工商局: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章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和有损市场环境秩序行为。
(十七)安监局: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提高市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2.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3.需设定烟花爆竹便民网点时,须经市城市综合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向市民开放。
(十八)6个办事处:
1.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完善的制度,网格化管理体系健全,职责明确到位。
2.市容管理。辖区无户外广告宣传现象,无建材占道,无违章建设,无乱扯乱挂,无乱涂乱画,无小菜园,公共设施整洁美观,背街小巷路面硬化完好。
3.卫生管理。辖区保洁及时,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滞留,无积水。
4.经营秩序管理。辖区门店经营管理有序,无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摊点群无超时经营,无擅自扩大经营面积。
5.沿街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辖区人行道非机动车辆有序摆放,不影响正常通行。
6.城市设施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受到损坏,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7.日常管理。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及时处置社区网格发现的问题及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问题、案件。
五、督查考评计分
巡查发现下列情形,给予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以下扣分:
1.规划局
(1)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管线、桥粱、涵洞、绿化、小品、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和室外建筑装修等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前未编制详细规划方案的,每起扣除8分。
(2)发现无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而又未及时查处的,每处扣除10分;对违法建设未查处的,每起扣除5分。
(3)擅自变更项目规划未予查处的,每起扣除10分。
2.城管局
(1)管线设置或施工不规范,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整体景观的,每处扣除2分。
(2)公共信息标志管理不善,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影响使用的,每处扣除1分。
(3)擅自砍伐、移栽城市树木的,每株扣除5分;绿化树、绿化带、绿化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死亡或损坏未及时补栽、修复的,每处扣除2分;绿化带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除,或黄土裸露的,每处扣除1分。
(4)在公园、游园、绿化带、绿地内违法建设的,每处扣除10分。
(5)排水管道堵塞,或井盖缺失的,每处扣除2分;窨井口出现污水外溢的,每处扣除1分。
(6)污水处理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扣除10分。
(7)在城区主次干道发现主路面或人行道破损未及时修复的,每处扣除2分;发现路面、桥面损坏影响安全通行的,每处扣除1分。
(8)市政作业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无施工标识、渣土清运不及时、施工结束后未及时修复损坏道路的,每次扣除5分。
(9)城区加汽站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除3分。
(10)公厕不能免费向市民开放的,每处扣除2分;公厕内设备不完好、墙面不整洁,存在脏乱差现象的,每处扣除1分;擅自改变公厕用途、擅自拆除公厕,或公厕占地范围内有乱搭建、乱堆放现象的,每处扣除2分。
(11)发现修车店、洗车场店外作业的,每处扣除3分;晾晒、吊挂有碍市容、影响城市观瞻的物品,每处扣除2分;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或洗车水外泄沾污路面的,每处扣除3分。
(12)环卫设施管理不善,垃圾中转站场外不整洁的,每个扣除2分;不定期灭蝇灭鼠消毒的,每个扣除2分。
(1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每处扣除2分。
3.卫生局
(1)公共场所没有禁烟标志,每处扣除5分。
(2)对农副产品市场监管不力,鼠、蚊、蝇、蟑螂活动猖獗,每处扣除5分。
(3)医疗单位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的,每次每处扣除2分。
(4)餐饮门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不全的,每处扣除2分;不符合条件的门店核发“两证”的,每处扣除5分。
(5)各类医疗机构庭院存在脏乱差现象,或车辆无序摆放的,每处扣除2分。
(6)“五小”行业门店不达标的,每次每处扣除5分。
4.交通运输局
(1)城区内车站管理不到位,在车站门口外附近有占道揽客的,扣除2分。
(2)出租车、营运三轮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口、学校门口随意停放或聚集影响交通的,或营运三轮车违章行驶、无牌行驶的,每辆次扣除1分;发现营运三轮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乱调头、在非机动车道逆行等违章的,每辆次扣除1分。
(3)公交车不按站点停车载客的,每辆次扣除1分。
(4)城区营运车辆在收费、服务等方面受到市民投诉的,每起扣除2分。
(5)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身广告故意遮挡乘客视线或严重破损的,或车容车貌不卫生整洁的,每辆次扣除1分;发现违法经营、争抢客源、欺客宰客、拒载乘客现象的,每次扣除2分。
(6)公交站区设施不齐全、标识不规范,有乱贴乱涂现象的,每处扣除2分。
(7)公交线路发现有病车上路,或司乘人员不能文明服务的,每次扣除1分。
5.住建局
(1)临街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的,每处扣除5分;施工围挡破损未按要求及时修复的,每处扣除2分;未按要求在施工围挡上设置公益广告的,每处扣除2分。
(2)在建或新开工工地未按要求硬化施工通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的,每处扣除5分;驶出工地的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冲洗保洁、洒水喷淋压尘的,每辆次扣除2分。
(3)擅自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的,每处扣除5分。
(4)城区主次干道及两侧未按要求及时拆除的违章建(构)筑物,每处扣除5分。
(5)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要求规划建设水冲式连体公厕垃圾中转站的,每处扣除20分。
(6)住宅小区内出现脏乱差现象的,或乱拉绳索、管线、乱挂衣物、拖把的,每处扣除3分;住宅小区内有违章放养、圈养畜禽,或种植蔬菜的,每处扣除2分。
(7)城区发现非法经营的砂石市场,每处扣除5分。
(8)辖区建筑立面污损影响市容,每处扣除2分。
6.市场监督管理局
(1)城区内规划的早夜市和临时市场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时间出摊、收摊的,乱倒垃圾和污水的,地面、墙面有油渍污渍或污物的,每摊或每处扣除2分。
(2)市场内供水、排水、排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被损毁未及时修复,每处扣除2分;市场内有成片或成堆垃圾、垃圾容器周边有裸露垃圾,每处扣除2分。
(3)市场内分类布局混乱、乱停乱靠、乱摆乱设、乱堆乱放,影响市场经营秩序,每次每处扣除2分;市场内有乱搭乱建,或车辆停放无序的,每次每处扣除2分;市场内有乱设牌匾及陈旧、破损牌匾的,每处扣除1分;随意设置移动式广告招牌的,每次每处扣除2分;市场有外延经营的,每处扣除3分。
(4)市场门店有店外经营或店外堆物的,每次每处扣除2分;有马路市场或场外场的,每次每处扣除2分。
(5)市场内无厕所或厕所管理不规范的,每处扣除2分。
7.公安局
(1)交警空岗、缺岗或不作为的,每人次扣除1分;机动车辆在主次干道的快慢车道乱停乱靠,无交警执勤处理的,每辆次扣除1分。
(2)交通护栏、信号灯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每次每处扣除2分。
(3)在城区主次干道、学校门口,发现一次交通拥堵,无交警在此执勤的,扣除5分。
(4)超限超载、未密封运输砂石车辆进入市区主次干道的,每辆次扣除2分;白天货运车辆停靠在城区道路上装卸货物,每辆次扣除2分。
(5)道路障碍物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除1分。
8.药监局
(1)经营餐饮服务人员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每人次扣除2分。
(2)各类药店出售假冒、违禁药品,或进行虚假宣传的,每处扣除2分。
(3)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每起扣除20分。
9.环保局
(1)餐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排放造成污染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除2分。
(2)发现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每处扣除2分。
(3)企业、施工工地噪音排放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每次扣除2分。
(4)对工业废气、废水污染排放监管不力,居民每投诉一次,扣除5分,媒体曝光一次,扣除10分。
(5)城区水体污染、噪音扰民未及时治理的,每起分别扣10分、2分。
(6)在城区焚烧有毒害物质的,每处扣除2分。
10.教体局
(1)学校周边环境整治不力,学校门口附近有摆摊设点或饮食摊点的,每摊扣除1分。
(2)学校管理混乱,有人投诉学校食堂、商店管理不规范的,扣除10分。
(3)发现学生外出到学校周边饭店、地摊就餐的,每人次扣除1分。
(4)城区中小学校未按要求开设未成年人健康教育课程,或未开展相关活动的,每校扣除5分。
11.商务局
(1)城区加油站环境卫生、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每次扣除2分。
(2)城区屠宰网点管理不善,有卫生死角的,每处扣除3分;屠宰点无害化处理操作不规范,出现肉类血污或便污的,每处扣除3分。
(3)商场、超市卫生不整洁,或出售伪劣产品的,每起扣除2分;大型超市或商业网点经营不规范受到市民投诉的,每次扣除5分。
(4)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发现有碍市容观瞻的废品收购点的,每处扣除5分。
12.文广新局
(1)在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有算卦占卜骗取钱财的,每摊扣除2分。
(2)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的,每人次扣除1分;网吧、电子游戏室内存在脏乱差现象的,每处扣除1分。
(3)城区及周边书店、音像店、报刊亭售卖含有反动、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内容的文化产品的,每处扣除2分。
(4)发现非法摊贩公开出售盗版书的,每次扣除2分。
13.工商局
(1)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每处扣除5分.
(2)发现工商户违法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每户扣除3分。
14.水利局
(1)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水域内违法建设的,每处扣除10分。
(2)发现在城区河流(湖)水域范围内从事餐饮活动,违法填占水域、倾倒垃圾或渣土的,每处扣除5分。
(3)城市水域不整洁,水面不清洁,湖面有漂浮物,每处扣2分。
(4)城区主要河道岸坡有暴露垃圾的,每处扣5分;有污水直排河道的,每处扣5分。
15.民政局
(1)在城区主次干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发现精神病人员、痴呆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游荡,未及时管理或实施救助的,每人次扣除民政局1分。
(2)路名标牌缺损、破旧不及时更换的,每处扣除2分。
16.电业局
(1)所管辖区路灯不能正常亮灯的,每处扣除2分。
(2)电业设施损坏,有效时间内未能正常维修的,每处扣除3分。
(3)电力停止供应时间较长,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除3分。
(4)电业线路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和交通环境的,每处扣除5分。
(5)电力供应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每处扣10分。
17.安监局
(1)未经审批备案,设立烟花爆竹便民点的,每处扣除5分。
(2)发现烟花爆竹店外经营和不在设定范围内经营的,每处扣除5分。
18.六个办事处:
(1)在属地管理的辖区道路发现店外经营、沿街支锅立灶的,每处扣除1分;3个以上流动摊点群占道经营的,每处2分;学校周边200米内的流动摊点群,每处扣5分;辖区主次干道未经批准的马路市场,每处扣2分。
(2)辖区垃圾滞留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的,每处扣除5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除。
(3)发现商业宣传活动、过街条幅的,每处每条扣除2分。
(4)发现建材占道当天未及时清理的,每处扣除5分。
(5)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未及时拆除的,每处扣除5分。
(6)主次干道两侧空闲地带未设置围墙的,每处扣除5分。
(7)在绿地、树木、围栏等公共设施上乱扯乱挂、晾衣晒被等现象的,每处扣除1分。
(8)背街小巷道路破损影响通行,或有积水的,每处扣5分,“牛皮癣”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除1分。
(9)居民占道打场晒粮的,每处扣除1分。
(10)垃圾未日产日清,环境不整洁,有暴露垃圾等卫生死角的,每处扣2分。
(11)发现随意倾倒垃圾的,每处扣除5分。
(12)商业网点门店或橱窗乱贴乱画的,每处扣除1分。
(13)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每起扣除2分。
(14)未经批准悬挂商业性条幅、擅自当街设置广告及移动灯箱的,每处扣除2分。
(15)城区主次干道有从事制作、加工、修理、洗车、废品收购作业,或出现店外作业的,每处扣除2分。
(16)发现车辆撒落渣土污染路面且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除2分。
(17)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无序影响通行的,每辆车扣除1分。
(18)城市设施被损坏未及时巡查发现上报并及时处置的,每处扣除2分。
19.城市管理工作受到市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除责任单位10分。
20.被市民在市长热线、市长信箱、新闻媒体等投诉的,每次扣除责任单位5分;被市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曝光一次,扣除责任单位5分。
六、督查考评办法
(一)月考评。
1.随机巡查。城市综合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采取日常督查、随机巡查,量化考核打分;
2.特殊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视察评议城市管理工作,量化打分;
3.媒体督查。广播、电视、网站、市讯等媒体参与“市容观察”活动,考评情况作为量化计分依据;
4.社会监督。根据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反映情况,或委托民间社团、学校等机构进行城市管理满意度民意测评,对城市管理各部门量化打分;
5.领导点评。根据市领导视察、调研或现场办公,对城市管理进行的批评或表扬,量化计分。
综合以上情况,对城市管理各部门及办事处量化积分排序,最终确定每月各单位得分结果,排出名次。
(二)季度综评。根据三个月的综合考评,确定城市管理各部门及办事处的季度得分,排出名次,电视公告。
(三)年终总评。根据月考评、季综评,综合各项量化积分,最终确定各单位城市管理工作排序名次。
(四)实施奖惩。严格按照项政〔2013〕47号文件《项城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督查考评细则》实施奖惩。对随机督查中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不予整改的,按《市“三城联创”工作指挥部处罚办法》(项创指〔2012〕2号)进行处罚。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