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领导: 张智 局长
联系电话:0394---4266800
单位地址:项城市祥盛路中段
办公时间:
上午: 8:00 -12:00 下午:15:00 -18:00(夏季) 14:30 -17:30(冬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定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周口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宣传贯彻住房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租售和分配管理、补贴审批及社会捐赠房源和资金使用监管等行政职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完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监管、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租赁契约、合同鉴证及登记备案和房地产租赁土地收益金代收代缴以及临街房屋使用性质改变审批等行政职能;承担公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全市危房性能鉴定及确认等行政职能。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承担规范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指导全市勘察设计咨询活动,落实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实施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承担工程标准定额有关事项的政策咨询、疑难解答。
(七)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落实城市建设有关政策,按规划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按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负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人防验收相关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等行政职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政策,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绿色节能项目、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绿色、低碳示范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落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相关器械的推广应用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有关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房地产行业、城乡建设行业、建筑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