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结合项城市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项城市公安局
项城市司法局
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城市教育体育局
项城市民政局
项城市财政局
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城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
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项城市城市管理局
项城市交通运输局
项城市水利局
项城市农业农村局
项城市商务局(项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项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项城市应急管理局
项城市审计局
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城市统计局
项城市医疗保障局
项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项城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项城市东方街道办事处
项城市水寨街道办事处
项城市花园街道办事处
项城市莲花街道办事处
项城市光武街道办事处
项城市千佛阁街道办事处
项城市秣陵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南顿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丁集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贾岭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李寨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官会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付集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孙店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高寺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王明口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范集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永丰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三店镇人民政府
项城市机要保密局、项城市档案局、项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周口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项城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