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11年度建设计划,我市决定对中心广场进行升级改造。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政府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了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现将《项城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通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项城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2. 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项城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市政府因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中心广场升级改造工程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团结路、西到工业路,南至财政局、北到西大街(除人民会堂外)规划区域内的3个单位及居民住宅房屋和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签约期限: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1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按《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2:
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项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为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对中心广场进行升级改造。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周口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项城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项政〔2011〕40号)精神,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团结路、西到工业路,南至财政局、北到西大街(除人民会堂外)规划区域内的三个单位及居民住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
二、签约期限与地点
签约期限: 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1日
签约地点:中心广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三、补偿对象
中心广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主体及征收人
征收人:项城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人
征收实施部门:项城市水寨办事处
征收主管部门: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之一。
单位房屋只使用同面积置换方式或按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且在当地主管部门注册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签订协议搬迁的先后顺序享受各项找补优惠政策。
1、会堂家属楼房屋的征收,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1:1置换安置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平均价格作为置换基准比值,补齐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差价。
安置用房时,按置换标准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楼房户型上靠面积予以安置。该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对被征收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
2、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根据所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土地证登记面积,没有土地证的以国土局实测面积为准)同比置换安置住宅面积,房屋按照建筑重置成本价(房屋精装修计入评估)折旧与附属物实行补偿,双方补齐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差价。
安置住房选房时,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顺序号相加,作为选择安置住房的顺序号。如选房的顺序号相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
安置住房层次选择在5至10层的区间,如选择10层以上的按楼层系数(每增加一层补交50元/平方米)补交价款。
七、其他补偿及发放方法
(一)附属物补偿。
依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项城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项政〔2011〕40号)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仅限于选择产权调换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期暂定为30个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后逐月发放,每月每户不低于350元,低于350元的按350元支付,发至安置住房达到入住条件止。
达到入住条件后,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迁入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利用住房作为经营用房的,工商营业执照在1年以上(含1年)五年以下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5年以上(含5年)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
八、搬迁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150元/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第11天至第2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100元/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第21天至第3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50元/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逾期30天不予奖励。
九、安置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征收区域内按市住建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确定的位置进行安置。
十、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市国土、财政、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有效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
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身份证、被征收房屋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须将“被征收房屋证件”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三证”齐全的,安置的住房办理房产证时同面积部分不再缴纳费用。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