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2022年6月28日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处罚依据:《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且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本裁量标准的说明
(一)本裁量标准中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此说明只是对于本裁量标准设定的内容,不包括引用的法律法规原文的意思表示)。
(二)其他从重处罚情形判定
(1)第二次及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5)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