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6-29 11:23:26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全市文明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引导、促进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根据《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和《周口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办法》,经研究,制定了《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控烟宣传。各级卫生计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附件:《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处罚依据:《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且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本裁量标准的说明

(一)本裁量标准中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此说明只是对于本裁量标准设定的内容,不包括引用的法律法规原文的意思表示)。

(二)其他从重处罚情形判定

(1)第二次及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5)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任编辑: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