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
五项制度的通知

太政〔2011〕21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4-08-21 14:57:0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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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太康县机关单位内部公开制度》、《太康县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太康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受理、答复工作机制》、《太康县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太康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和《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监察机关。

第九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接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81日起施行。

 

 

太康县机关单位内部公开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实现为民执政、科学执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各级机关行政能力和政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内部政务工作,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开,增强机关工作透明度,使机关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真实公正。尊重和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可靠,结果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采取合适的公开形式,讲求形式和效果的统一。

  (四)积极稳妥。推行机关内部政务公开,既要积极推进,大胆开展,又要规范操作,有序运行。要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公开内容

  (一)干部任免公开。机关干部(或工作人员)的招聘指标、招考录用过程要公开,干部提拔任职要将职位、条件公开,并公示拟任人员基本情况。干部交流、轮岗、考核、奖惩情况要公开。

  (二)重大决策公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征求意见,集体研究,执行情况要公开。

  (三)财务管理公开。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大额财政资金,日常财务重大开支情况,包括差旅费、接待费、办公费等都要公开。大额开支要经集体研究确定。机关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要公开。

  (四)物资采购管理公开。本单位大宗办公物品的购买要按规定严格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本单位所管理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必须予以公开。

(五)行政许可公开。本单位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凡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都必须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对社会公开办理,限时办结。因条件所限,或许可项目少、业务量小,或不对社会审批的机关人事、工资、编制管理等审批事项,也要在本单位实行一个窗口接待,限时办结的制度,并将各类审批的政策依据、审批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等进行公示,方便查询。

(六)廉政情况公开。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包括建房、婚丧生日喜庆、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拒收礼品礼金、出国〈境〉和跨省考察、公车使用等)、考核测评情况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开形式

(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工作例会或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实施公开。

(二)采取公开栏或张榜公布、公示形式实施公开。

(三)利用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机关内部刊物、电子屏幕、触摸屏、局域网等场所或设施实施公开。

(四)对干部群众提出的有针对性问题的公开。在规定期限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可以公开的,要立即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太康县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太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太康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九、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十、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十一、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十二、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三、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四、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十五、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十六、本制度自201181日起施行。

 

 

太康县人民政府

依申请受理、答复工作机制

 

太康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级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级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太康县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太康县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县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太康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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