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太康县委
太康县人民政府
2009年4月1日
太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 则
第一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引进外来资金、设备、捐赠物、技术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称引资人。
第二条 对投资人实行政策优惠和保护。投资人和中介引资人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依据本政策给予奖励。
二、扶持企业发展政策
第三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最低限价标准收取。
第四条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予以财政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或每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比例给予财政支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纳税工业项目,支持5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的纳税工业项目,支持8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给予全额支持。
第五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第4至6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 兼并、嫁接或投资我县行政区域内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享受第五条规定的财政扶持。
第七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国内行业3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及境外客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兴办固定资产l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经国家、省科技部门确认的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第八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30%扶持投资者。
第九条 对新办规模较大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养殖小区项目,企业用电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价格执行,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积极帮助申请省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
第十条 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农产品加工出口项目,办学质量高的民办职业教育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人才带成果的合作开发项目,为其争取省资金支持或补助。
三、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工业项目,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引资人;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奖励引资人;对引进无偿捐赠的资金、设备、技术,按实际到帐和认定标准的3%奖励引资人。
第十二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行业30强企业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引资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股级以上干部,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任职年龄在县委规定的范围内延长一年,或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符合条件的股级干部优先推荐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优先重用或提拔为正科级干部;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任职年龄在县委规定的范围内延长三年,符合条件的股级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领导干部、正科级干部优先推荐为副处级干部,并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引进两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引资1亿元的待遇;引进两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引资2亿元的待遇。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委、县政府授予“太康县荣誉公民”称号。
第十五条 设立“奉献奖”和“创业奖”。对外出创业取得巨大成就并对家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奉献奖”;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有重大成就的人士,授予“创业奖”,予以表彰,树碑立传,在县城主街道悬挂其宣传图片。县电视台开辟“天下太康人”专栏,大力宣传他们的奋斗业绩,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回流。
四、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和外来投资项目零接触代办制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年检、办证,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受理承办,实行“一条龙”联合办公,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超越县级审批权的,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专人负责上报办理,申报材料齐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本县行政、司法机关到投资企业检查、评比或其他活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县监察局备案,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十八条 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文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收取。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除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外,在户籍管理、看病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安排到重点学校就读。
第二十条 对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严重违法外,一律不予拦截处罚,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证、不扣车。
五、奖励的认定及兑付
第二十一条 奖励确认。
(一)引荐的项目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备案,并在项目正常投产一个月后,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二)引荐的资金、捐赠款实际到帐金额,并有银行出具的到帐证明,由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引荐的实物和先进技术,要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投资者、接收单位对引资人的书面认可。
(五)高新技术企业应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 引资人在引荐投资初始,应到县招商办领取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投资到位后,由引资人持有关材料,经投资者确认后,提交县招商办。县招商办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出具《太康县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本政策规定由受益财政予以兑付。
第二十三条 对无偿捐赠款项到帐、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报县政府批准,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原有关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能涵盖的事项,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