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600环不罚决字〔2026〕1号
益海(周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1897452N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路东段368号
法定代表人:吴会祥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3日上午,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浸出车问排气口编号(DA001),东侧排气管监测孔设置不规范,西侧排气管未设置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企业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报告及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二:被询问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有法定代表人授权;
证据三:员工人员名单,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
证据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勘察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2026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万柒仟柒佰柒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2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认为排气筒采样孔未规范设置情形你单位无主观故意过错,并立即完成整改,且经监测,你单位浸出车间废气经现有环保治理设施处理后能够稳定达标排放,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特向我局申请不予行政处罚。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浸出车间浸出系统排气筒采样孔不符合规范化的环境违法问题已整改完成,未造成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周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五项清单的通知》周环文〔2022〕103号文,附件2第16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规定,建议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2026年4月5日,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不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你单位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你公司必须深刻认识错误,立即纠正;
2.今后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身行为。若拒不改正或再犯,本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