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12 号
来源: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5-10-16 10:06:4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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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600 环罚决字〔202512

河南通达久通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KLCPK1H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西300米南

法定代表人:赵大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8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使用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不符合国标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 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勘察示意图;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通达久通 电缆有限公司二手叉车购销合同及购销发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9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达标排放。

 2025 9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停止使用非道路尾气排放超标的叉车,更换新的非道路车辆。

 2025 9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1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勘察示意图、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通达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二手叉车购销合同及购销发票,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0 13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