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不罚决字〔2025〕2号
周口市青怡苑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06005527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搬口办事处文庄行政村杨庄
法定代表人:陈光贵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9日经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经调阅资料发现你单位2025年1月21日,将4.64吨飞灰转移至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置,未在国家固废综合管理系统报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2025年6月25日你单位实际转移飞灰5.66吨,危废出库台账记录及危废转移联单(联单编号:2025410000141095;国家联单编号:20254116003638)为10.304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有照片和录像、现场绘制有勘察示意图,提取复印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2份、危险废物出库环节记录表、孙翔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周口市青怡苑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与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动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竣工验收等。周口市青怡苑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孙翔全程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见证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根据你单位2025年8月21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及2025年8月26日提交的延期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组织了听证会,并向我局案审委员会提交了听证报告,经我局集体讨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周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五项清单的通知》(周环文〔2022〕103号)等相关文件,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