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淮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 通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2-28 14:54:0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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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农场、原种场,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淮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经研究,现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淮阳区自来水公司地下水井群(1#-10#号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周围30米范围。

2.黄集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3.安岭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2#水厂厂区及外围南25米,西至107国道沿线,北40米区域;3#、4#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4.王店乡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水厂厂区及外围北、西各25米区域;2#、3#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5.白楼镇地下水井群(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水厂厂区及外围北、西各20米区域;2#-6#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6.曹河乡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水厂厂区及外围北、东各20米;2#-5#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7.葛店乡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3#水厂厂区及外围北40米、东100米区域。

    8.鲁台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水厂厂区及外围北7米、东20米;2#-3#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9.豆门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水厂厂区及外围北8米、南4米、西22米;2#-4#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10.刘振屯乡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水厂厂区及外围东、南各15米区域;2#-5#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11.齐老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水厂厂区及外围南、东各18米;2#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12.新站镇地下水井群(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2#水井群外包线30米区域;3#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4#-6#水井外围30米外公切线至106国道区域。

(二)淮阳建成区域及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内、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主要河干道(沙颍河)及两侧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内,一般河道(黑河)及两侧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30米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存在的养殖场或粪污存放、处理及排污设施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督促搬迁、关闭或拆除。

(二)各乡镇政府、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的监管,严禁出现新建养殖场(小区),发现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当地乡镇政府、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立即拆除。

(三)对禁养区内存在或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将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淮政〔2016〕54号)文件中的“禁养区划定意见”内容停止执行。

 

 

                            2020年2月18日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印发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