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完善淮阳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Q1:总体目标是什么?
A1:
本意见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七通”配套设施(以下简称“七通”)和住宅小区内部室外“七通”配套设施。
区政府和承担公共服务的专业经营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完善在建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外部基础设施配套,确保居民入住时“七通”配套设施齐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完善住宅小区内部室外“七通”配套基础设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外部和内部基础设施,要同步配套建设承担公共服务的专业经营单位要及时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优质完善的接入服务。
Q2:将采取哪些措施?
A2:(一)加强住宅小区外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住宅小区外部的“七通”配套设施,由政府和承担公共服务的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其中供电设施投资范围应符合电力部门有关标准和文件规定。区政府和承担公共服务的专业经营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在建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外部“七通”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住宅小区入住时外部配套设施齐全。
(二)增强承担公共服务的经营企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承担公共服务的专业经营单位,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及时为房地产项目提供接入服务。应设立服务窗口,明确办理程序、办理要件、办结时限及办理责任人,纳入政府行政效能监督体系;有收费项目的,应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广大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三)理顺住宅小区内部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职责
住宅小区内部室外配套基础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管理。受委托的专业经营单位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配套基础设施代建和后期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的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进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受委托的各专业经营单位应依法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和交付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受委托的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市场价格收费,不得以不提供接入服务为理由,强迫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施工,建设质量、安全、施工工艺及使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针对供电、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供电、供水及房地产协会等单位参加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原则;由管理委员会以框架招标形式选定入围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供电、供水部门承担移交后的配套设施管理责任;鉴于供气行业的特殊性,天然气配套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区天然气公司负责建设,并承担管理责任,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四)强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监管
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内部室外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邀请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参与,并将住宅小区室外路网、综合管线规划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件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须报送含有小区室外路网、综合管线规划图的成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进行工程规划核实时,要把配套设施建设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加大住宅小区内部室外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将房地产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室外配套基础设施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范设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须提供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七通”配套设施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将房地产小区室外配套基础设施纳入施工许可范围,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每期建设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七通”配套基础设施,要纳入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六)严把住宅小区室外配套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关
区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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