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扶沟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众参与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众参与评议对象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直单位。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六条 公众参与的主要程序:
1、下发公众参与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公众参与告示;
2、编制公众参与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公众参与人员;
4、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公众参与测评表;
6、汇总(含网上测评)公众参与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七条 公众参与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议的结果向全县公开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