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在扶沟县内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 | 行政审批股、妇幼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订)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311项: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科室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业人员情况表;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备情况表; 6.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规章制度目录。 注:申清开展产前筛查技术项目的,还需提交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出具的产前筛查机构设置意见。 |
20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审查 (勘验)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批意见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发证 | 制发文件、证书。 | |||||||||
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在扶沟县内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执业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核合格的人员。 | 行政审批股、妇幼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登记书》; 2.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
即办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审查 (培训) |
材料审核;组织培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 |||||||||
考核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制证 | 制发证书。 | |||||||||
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在扶沟县内符合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选址合理; 四、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齐全。 |
行政审批股、医政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医疗机构选址报告;2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3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4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30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审查 (勘验)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批意见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发证 | 制发文件、证书。 | |||||||||
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1.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人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二条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上述条件外,申请 人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申请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 服务的中医诊所的调整为备案管理,申请人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满3年。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符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有适合 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 人员。 |
行政审批股、医政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日录(内容现场核查)﹔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6.医疗机构诊疗科日、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 对应关系表; 7.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共他设备名录及购 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8有放射诊疗设备和核医学建设项目的提交竣工验收许 可决定书; 9、法人证书复印件。 |
45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审查 (勘验)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批意见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发证 | 制发文件、证书。 | |||||||||
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医师执业注册 | 在扶沟县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社区服务站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 行政审批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办理流程:个人可以使用浏览器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民科微服务”、“医通办”APP,以上三种方式个人登录以后申请需要办理的业务,申请提交后医疗机构通过(在村卫生室注册需本地卫生院通过),备齐材料后办理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版照片3张。 4.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换发新证的,还须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由注册机关收回)。 注:集体注册的,医疗机构需出具申请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
即办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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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护士执业注册 | 在扶沟县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注册的执业护士 | 行政审批股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办理流程:个人用浏览器登录“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或微信公众号“民科微服务”上个人申请业务,申请提交后医疗机构通过(在村卫生室注册需本地卫生院通过),备齐材料后办理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学历证书(含学历认证)及临床实习鉴定册原件; 3.小2寸彩色照片3张。 |
即办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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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有水质日常性检验资料,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须具有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 | 行政审批股、卫生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二 次供水不提供)﹔ 3.供水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 4.场所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二次供水不提 供); 5.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二次供 水提交末稍水监测报告); 6,主要的生产设备仪器清单;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复印件; 8.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二次供水不提 供)﹔ 9,卫生管理制度日录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20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审查 (勘验)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批意见。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发证 | 制发证书。 | |||||||||
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在扶沟县内: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公共场所; 三、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的相关要求。 |
行政审批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大厅提供) 2.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大厅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
即办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发证 | 制发证书。 | |||||||||
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在扶沟县内医疗机构符合(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行政审批股、卫生监督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建设项日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原件或 复印件,本级许可的不再提供)﹔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5.放射防护及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目录; 6.改变管理层级时,还需提供原《放射诊疗许可证》 正、副本原件。 |
20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审查 (勘验)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批意见。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发证 | 制发证书。 | |||||||||
公开事项 | 适用范围 | 责任科室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 办理期限 | 受理地点和时间 | 收费情况 | 联系电话 |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在扶沟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 行政审批股、基层卫生股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l.《乡村医生执业首次注册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小2寸照片2张。 |
15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扶沟县创业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0394-6265866 投诉电话:0394-7719678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发证 | 制发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