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二、申报材料: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2、营业执照(可告知承诺,不再提供)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4、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7、排放口水质检测证明(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是否收费:否
六、咨询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3、城市道路掘动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
6、营业执照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二、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申请表
3、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
三、办事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一、实施依据: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申报材料: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情况说明材料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表
工程建设许可材料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一、办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二、申报材料:
1、大型施工项目施工图纸材料
2、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核意见
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B表)
6、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情况登记表
7、营业执照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建筑垃圾排放工程预算书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申请表
新建工程、装修工程、道路工程的工程图纸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2、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2、城市生活垃圾在线监测报告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批复材料
4、营业执照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7、职称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具备全密封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5、运输车辆行驶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证明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一、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2、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利用)申请表
4、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5、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进场路线图、场内布局图,可以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标示图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
7、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办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申请表
3、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城市管理局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办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申报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1份
3、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办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申报材料:
1、规划部门关于排水管位移书面意见
2、建筑物与市政排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及技术参数
3、营业执照
4、重大改建项目方案
5、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7、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立项批复、红线图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申报材料:
1、停止供水申请表
2、停止供气申请表
3、停水(气)原因证明
4、恢复供水(气)方案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报材料: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申请表
2、城市环卫设施拆除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申报材料:
1、车辆运输时间、车辆通行路线图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申请表
3、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4、特殊车辆资料情况说明
5、特殊车辆照片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报材料:
1、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
2、场地使用佐证材料
3、工程建设许可材料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表
3、工程建设许可材料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3、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材料
4、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6、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7、营业执照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3、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材料
4、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6、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7、营业执照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河南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燃气经营许可证
4、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5、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6、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7、营业执照
8、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河南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燃气经营许可证
4、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5、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6、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7、营业执照
8、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
2、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3、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5、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6、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7、营业执照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申报材料: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2、营业执照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4、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7、排放口水质检测证明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2、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2、城市生活垃圾在线监测报告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批复材料
4、营业执照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7、职称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一、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2、营业执照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4、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7、排放口水质检测证明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扶沟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市管理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九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二、申报材料:
1、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3、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5、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6、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7、营业执照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报材料:
1、古树名木申请表
2、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申报材料:
1、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审批表
2、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审批表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一、办理依据: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申报表
2、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申报表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办理依据: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审批表
2、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审批表
三、办理人员:张春年 联系电话:18037660202
四、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电话:
0394-6221248 行政服务中心
0394-6202675 扶沟县城管局
六、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2、窗口办理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扶沟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城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