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 2025-05-14 09:37:2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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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检查

 

1、检查责任:依据《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四条对工程各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抽查。第二章第八条组成监督组、制定监督计划,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监督人员(至少一名安装专业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差别化管理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工程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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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检查

 

1、检查责任:依据《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四条对工程各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抽查。第二章第八条组成监督组、制定监督计划,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监督人员(至少一名安装专业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差别化管理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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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仙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统计等相关信息。”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是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工程管理股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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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村镇建设 管理监督 检查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36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 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 查。……。”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村镇建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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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与或组 织工程重 大质量、安 全事故的 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十九条:“特别重 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 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 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 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 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 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 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 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 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 家参与调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5 号)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 理。”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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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标评标 活动的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 令第 21 号)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 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3〕197 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 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以上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各级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 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 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 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 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 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 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 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 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 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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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格预审 文件和招 标文件按 规定要求 编制的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3〕197 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 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以上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各级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 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 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 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 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 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 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 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 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 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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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散装水泥 推广应用 情况监督 检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 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 知》(商改发〔2003〕341 号)第八条:“散 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 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 服务。”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 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 205 号)第十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 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 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 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 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 政府第 121 号令)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 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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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型墙材 产品监督 管理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第十条: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 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标准 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墙体材 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的 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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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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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程标准、 各类定额、 工程造价 的管理和 监督工作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第 81 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 作。”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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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物业服务 企业监督 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 5 条“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业发展和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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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 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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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租赁、安 装、拆卸、 使用建筑 起重机械 行为的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重机械的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 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河南省建筑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 号)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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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建筑施 工特种作 业人员的 监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 75 号)第二条: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本 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施工活动 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 重大危害作业的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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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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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大气污 染防治的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31 号) 第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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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建设 工程验收 后的备案 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29 号)第十三条:国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 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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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工程建 设过程消 防的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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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设工程 使用墙体 材料的监 督管理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 六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 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 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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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建筑装修 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理 办法》(豫建建〔2013〕83 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 量,依据《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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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双随机一 公开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 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 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 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 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 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 布。......”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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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 估价机构 的行政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 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 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 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 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业发展和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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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 经纪机构 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 执(从)业 情况的行 政检查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 167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 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 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 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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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 质年审(延 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2 年 5 月 31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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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 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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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 报送监督 管理


《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河南省人 民政府令第 222 号,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 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 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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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资质管理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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