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博:
因你在周口国控桐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扶沟县建业山水湖城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周口国控桐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扶沟县建业山水湖城项目(1#、2#、3#、5#、6#、11#、13#、15#、16#、S1#售楼部)2024年年底进行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你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我单位拟决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我单位已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用电话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采用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罚先告知〔扶住建〕第03-19-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扶沟县桐丘路中段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94-6221972
附:《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罚先告知〔扶住建〕第03-19-01号)
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8日
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罚先告字〔扶住建〕第3-19-01号
☑单位名称:周口国控桐丘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9F9B5X85地址:周口城投科创产业园-3号楼
☑个人姓名:李世博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住址:
本机关于2026 年3月19日对你单位周口国控桐丘置业有限公司在雕亭路北侧与将军路西侧交叉口建设的扶沟县建业山水湖城S1#、1#、2#、3#、5#、6#、11#、13#、15#、16#楼进行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雕亭路北侧与将军路西侧交叉口建设的扶沟县建业山水湖城S1#、1#、2#、3#、5#、6#、11#、13#、15#、16#楼于2024年年底实施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涉案楼栋总面积为43513.28㎡。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证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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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故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周口国控桐丘置业有限公司处案涉楼栋工程合同价格3.4%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佰玖拾贰万玖仟贰佰贰拾捌元叁角(5929228.3元 );对项目负责人李世博处单位罚款数额7.9%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肆佰零玖元(468409元)。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佰叁拾玖万柒仟陆佰叁拾柒元叁角(639763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扶沟县住建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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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联系人:
行政机关电话:0394-6221972
行政机关地址:扶沟县桐丘路中段
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