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应急管理局文书送达公告
为落实《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3.1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对你的处理建议。我局依法于2025年10月9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扶)应急罚告〔2025〕05号),2025年10月12日拒收退回,现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扶)应急罚告〔2025〕05号)。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扶)应急罚告〔2025〕0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电话:0394-6228600
地址:桐丘北路175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扶)应急罚告〔2025〕05号
被处罚人:刘建民
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对扶沟县河南省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6”触电一般事故案刘建民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刘建民为事发项目64标段负责人、实际组织施工负责人、包工头,存在无资质承揽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线路带电安全隐患;在事故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严重缺位,事发当天未按照规定到现场履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严格落实施工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违规组织使用无资质的农民工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发生。刘建民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扶沟县河南省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3.1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询问通知书(扶)应急询【2025】05号,主要证明当事人刘建民存在违法行为,未配合调查询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统计年鉴2021,4-14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建筑业,2020年就业人员平局工资为49583元,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
根据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拟对刘建民处壹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圆零玖毛(14874.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向扶沟县 应急管理局 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扶沟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桐丘北路175号
联系人:陈家康 联系电话:6228600 邮政编码:461300
扶沟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