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对相关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卫生监督股、所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所发现问题有关的材料,听取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完成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将事实、理由、依据、问题内容告知负责人。 | 卫生监督股、所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文件形式进行告知。 | 卫生监督股、所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批准文件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卫生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单位等开展监督检查。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水样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样本 。 | 卫生监督股、所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或批准文件要求的,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 | 卫生监督股、所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 卫生监督股、所 | ||||
| 4. 其他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的责任,如配合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等 。 | ||||||
| 3 | 对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卫生监督股、所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所发现问题有关的材料,听取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完成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将事实、理由、依据、问题内容告知负责人。 | 卫生监督股、所 |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文件形式进行告知。 | 卫生监督股、所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 | 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法规、标准等对公共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
检查 | 1. 检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了解卫生状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责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 卫生监督股、所 | 不收费 |
| 处置 | 2. 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所发现问题有关的材料,听取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完成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将事实、理由、依据、问题内容告知负责人 。 | 卫生监督股、所 | ||||
| 公开 | 3. 公开责任: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文件形式进行告知 。 | 卫生监督股、所 | ||||
|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服务电话:0394-630539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7719009 | ||||||
| 受理地点:扶沟县金海路3号 扶沟县卫生监督所 | ||||||